一名男子持刀杀人未遂,被一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再审后宣告无罪。罪。
山西太原,一名男子因为经常拖欠赌钱而遭到拒绝,于是与一名牌友起了冲突。当男人拿着刀想要伤害他的时候,他却被他抓住了。二人在同一时间摔倒后,又被另一位牌友拉走。这名男子回家后,由于头朝下摔倒,造成脑溢血而死亡。案件发生后,第一次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罪名是过失。被害人家属以故意伤害为由提起上诉,而被告则以正当防卫为由提起上诉。重新审理后,裁定无罪。
王某是个爱玩纸牌的人,但他的牌技很差,常常玩出一张牌就会反悔,因此大家都不愿和他坐在一张桌子上玩。
案发当日,王某又去了一趟麻将馆,准备打牌,另外三个人异口同声地说,不打了!要到一家大排档喝一杯。
出乎意料,当牌友在大排档吃夜宵、喝酒的时候。王某也带了一瓶白酒,几包榨菜。一位没有喝酒的牌友,看到这一幕,主动将自己的位置让给了王某,然后借口有事,先走了。
王某坐下来后,说自己有了点钱,就准备为大家斟酒。“我有钱了,就不喝你的酒,除非你还我的帐!”殷某和殷某吵了起来,拿出一把小刀就要朝殷某砍去。
殷某立即从后面紧紧的搂着王某,二人同时摔倒在地。殷某摔倒后,见王某昏迷不醒,当即松开,并与众人合力将其人中勒住,将其解救。殷某额头上有一道伤口,鲜血直流。
王某醒来后,众人见他和来的时候没什么区别,确定他没什么事后,这才结了账,各自回家。
不料,王某在第二天早上2时左右返回,经抢救无效去世。经检查,王某是由于颅内创伤所致的硬膜下血肿、脑出血、脑干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最后导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事件发生后,有5位目击证人证实了事件发生;殷某自愿向王某的家人支付10万元,但未得到谅解。
一审法院认定殷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致死,鉴于其是初犯、偶犯,并且具有坦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因此,对其从轻处罚,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法》条指出,由于过分自信而造成了事故,但由于过分自信而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则是该犯罪,应当判处3至7年的有期徒刑;即使是轻微的,也会被判处3年以上的监禁。
经一审判决,两家公司均不服,均提起上诉:
王某的家人表示,案发现场没有找到任何刀具;王某是因殷某将其搂在怀里而跌倒,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殷某和他的辩护律师认为。通过对王某的死因鉴定,王某的死因无法完全排除由外力引起的可能的性传播疾病引起的脑血管损伤;王某跌倒后无明显外伤,自行离开后在其家中死亡。目前尚无任何证据,无法证实王某的死亡与其在大排档跌倒有关,因此,其死亡属于事故。
法庭在接到两人的上诉后,决定将其送回去重新审理。
一审法庭经过审理,认为:
首先,经过五位目击证人的证言,殷某的口供和周围的群众都证明,王某的确是持刀攻击殷某的,所以王某的家人认为,没有任何证据。
其次,司法鉴定和鉴定结论的补充声明为证。虽然不能完全排除王某是因为摔倒造成的特殊体质造成的,但不管他是由于摔倒造成了右颞部的减慢伤害,还是由于摔倒造成了他的特殊体质,都不会影响到他的死亡。
所以,王某的死亡,可以归结为坠落造成的,但是,建立因果关系并不代表要负刑事责任,因果关系只是一种客观条件,而判定殷某是否负刑事责任,则要看他有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和主观要件。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定,殷某生于年,比王某年长15岁,在王某突然用匕首刺向他时,他一把抓住了他的刀子,并将他的腰部紧紧搂住,这两种行为都被认定为阻止了非法侵犯。从殷某只是搂着王某的动作判断,其行为并未超过界限。
《刑法》第20条指出,对于违法行为人所犯之不法行为,而对行为人所造成的伤害,应视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在重审中,殷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其实,这件案子的最后成果,就是抛弃了“谁死就是我的错”的坏风气,维护法律不会对违法行为妥协的正义精神。这是一个真实的法律存在的真实含义。
对于这一点,你们有没有其他的想法?欢迎各位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