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横县友竟为这点小事,持钉耙伤人最终

文章来源:开放性颅内损伤   发布时间:2021-8-31 13:07:53   点击数:
 

横县大小事—知城事,懂生活,爱分享

遇事别冲动啊!

小编平常时候最怕看到别人打架

尤其是那些一言不合

就拿起家伙干架的那一种!

所以小编时常劝诫身边的小伙伴

不管发生什么事情

能沟通的就尽量沟通

千万别伤人,否则害人害己!

可这么简单的道理还是有人不懂

甚至还闹出了官司…

案情回顾

年8月21日17时许,陆甲在某茶厂为林某提供摊茉莉花劳务时,蒙乙与其父亲蒙甲驾驶拖拉机来到该厂拉花渣。

后蒙甲与陆甲因使用茶厂通道问题在通道处产生争执。随后蒙乙驾驶拖拉机进入通道尾部后,因同样为林某在该厂提供劳务的陆乙(陆甲儿子)冲着蒙甲叫喊,引发蒙乙冲向陆乙并推他,继而蒙乙与陆乙相互扭打。

陆甲发现后遂持一把钉耙去到通道尾部朝蒙乙头部击打致蒙乙受伤倒地,造成蒙乙开放性颅脑损伤并颅内感染、右颞叶脑挫裂伤、右额顶部硬膜下血肿等伤。

经法医鉴定,蒙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陆甲因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蒙乙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林某、陆甲、陆乙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95元。

(网络配图)

被告林某辩称,陆甲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作为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实,因侵权造成原告蒙乙的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2元。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及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被告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陆甲、陆乙父子受雇于林某在其茶厂工作。事发当天,陆甲正在工作,因与蒙甲使用通道问题发生争执,但经他人劝阻后事态已平息。

在陆乙冲着蒙甲叫喊,引发蒙乙冲向陆乙并推他,继而相互扭打的情况下,陆甲不但不把两人隔开,反而举起手中的钉耙打击蒙乙致伤,陆甲的行为已超出其劳务范围。蒙乙主张林某作为雇主,应承担雇主责任,陆甲和陆乙作为雇员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陆甲、陆乙与蒙乙三个人均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陆甲因其行为构成犯罪且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是并不能据此免除陆甲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侵权力的大小、过错程度和损害结果,法院确定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陆甲承担80%,即元;陆乙承担10%,即元;蒙乙承担10%,即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蒙乙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我们常说“冲动是魔鬼”,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摩擦和争执在所难免,但不同的解决方式产生的后果显然不同。

如果一味地被情绪左右行为,往往很容易引发更激烈的肢体冲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可见一斑。武力并非解决矛盾的最佳方式,以暴制暴最终触犯法律的底线,这也是本案的警示教育意义所在。

也在这里提醒大家

不管发生什么事情都要保持冷静

千万不要因一时冲动

而做出后悔的事情!

原标题:可怕!一点小事争吵,横县这条友竟操起钉耙伤人!最后…

来源:横县法院甘芳、李雪波

综合编辑:横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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