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正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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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受伤后觉得程度较轻,达不到伤残等级,便觉得不需要做相关鉴定,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法医临床的鉴定项目中,还有一个被多数人忽略的“三期鉴定”,拿到意见书之后,便可依法索要相应的赔偿。
因此,在遇到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时,有些情况虽达不到伤残等级,但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所以,就让我们一起具体了解一下三期鉴定是什么:
三期鉴定的含义
三期鉴定是指评定被鉴定人因伤、病(精神科除外)产生的误工、营养、护理的时间。
1、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有了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鉴定”意见,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
三期鉴定的评定原则
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5月1日起施行)之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期鉴定的申请
申请三期鉴定应在伤情较为稳定的情况下提出。
根据SF/T-《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之规定:以损伤后果为主要鉴定依据的情形,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一般待损伤3个月~6个月后进行,伤情复杂或残情一时难以稳定的疑难案件,应适当推迟检验和鉴定。
注:临床医疗终结的判定条件为: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已经临床一般医疗原则所承认的治疗和必要的康复,症状消失或者稳定,体征相对固定,达到治愈或好转要求,经评估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难以继续恢复。
三期鉴定的费用
费用的承担:
三期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后一般由责任方承担(或按责任比例承担),具体需结合法律事实及最终判决来看。
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资料、影像学片等医疗资料做出的,所以一定要注意收集保管好这些材料,同时受害人也应提醒医生在这些医疗资料上如实填写具体的病情。
具体费用:
据本机构所在湖南省实施的《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号)之规定,“三期鉴定”的收费是元一例。
评定被鉴定人因伤、病(精神科除外)产生的误工、营养、护理的时间,即“三期”评定。评定“三期”中的任何一项、二项或三项,均按照同一标准收取一笔费用。
三期鉴定的委托
三期鉴定的申请主体可以是赔偿权利人、受害人、亲属、保险机构、用人单位、法院等等(需依据现实情况确认)。
三期鉴定在哪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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