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高空抛物,如何追责

文章来源:开放性颅内损伤   发布时间:2021-3-22 17:40:01   点击数:
 

经典案例

1

年3月,刘某下班回家途中,路过所住小区13栋一家餐馆门口,不幸被高空掉下的玻璃瓶击中头部,致其当场昏迷。

2

餐馆老板发现后立即报警并联系医院救治,接警后立即出警,经调查后最终确定本案属于高空抛物,且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刘某被诊断为颅脑损伤、脑震荡等,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八级伤残。

3

刘某经咨询律师后认为,自身所受伤害是事发时在小区13栋中某人的抛掷行为所导致,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前提下,刘某将事发当时在13栋二楼以上的共名业主列为被告并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76万元。

本案最终经人民法院确认,刘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86万元,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排除了15名业主加害的可能性,最终酌情确定其他名被告每人向原告补偿元。

1

高空抛物如何确定侵权行为人?

通常情况下,对于侵权责任都是由实施具体侵权行为的人承担,但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如何索赔呢?这背后其实涉及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要举证证明谁实施了侵权行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本案中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除非被告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举证证明事发时不在建筑物内、所在建筑物楼层实施侵权行为不足以导致此损害结果等,否则均有可能对受害人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

高空抛物的罪与刑?

有人可能会想,高空抛物有人“买单”,故无所畏惧,其实并非如此!

在高空抛物案件中,若能够确定高空抛物的具体行为人,除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外,视案件情节及受害人受伤情况,行为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面临七年有期徒刑甚至更高的刑事处罚,故身处高楼,切记别为了一时之气或一时之便向楼下投掷杂物,若导致他人人身伤害,必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本期案例由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梅建军律师讲解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傅泽涛主编:张娅

责任编辑:谭浩编辑:颜刚、孙小虎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syxhmm.com/xgzs/99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