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笔说案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法与情

文章来源:开放性颅内损伤   发布时间:2023-4-25 14:45:3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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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主笔:张晓爽

民四庭法官助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道路交通,注意交通安全更是成为人们出行的第一准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个体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受到侵害,整个家庭的幸福也必定受到影响。

交通事故惹争议

年4月的一天,陈立(化名)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被车辆撞伤,处于昏迷半休克状态,医院救治后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该起事故驾驶员赵超(化名)负全部责任。陈立住院治疗40天后,因费用问题出院回家休养。没过2个月,陈立再次陷入半昏迷休克状态,医院,医治颅脑损伤和本就患有的肝硬化疾病。此次治疗前前后后共住院天,期间一直是陈立80多岁的老父亲在旁照料。年2月9日,不幸再次降临,陈立突发消化道出血死亡。事后陈大爷(陈立的父亲)将事故车辆所有人张红(化名)、使用人赵超(化名)及负责该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事实查明陷僵局

收到起诉后,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于陈立的死因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以及住院用药合理性申请鉴定。由于距离事故已过去1年时间,要证明陈立的死亡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就必须对陈立进行尸检,本院四次委托鉴定部门予以鉴定,均被告知因尸体火化无法尸检,鉴定工作难以完成。而后合议庭与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联系、保险公司自行与国家级某司法鉴定中心联系,均无法进行鉴定。

释法明理巧破局

因无鉴定结论作为参考,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合议庭转变审理思路,开启了一次“破局”之路。首先,法医院,向其主治医师详细询问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引发自身疾病的参与度等方面情况。通过调查,虽然无法直接证明陈立的死亡结果和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但交通事故导致陈立颅脑损伤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后,从细微处着手,结合陈立具体情况及事故发生后的病情诊断、治疗费用,从情、理、法的角度与双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尝试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次不懈努力地调和,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同意一次性赔付死者家属60余万元。

案结事了暖人心

根据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必须参与诉讼。承办组对陈立的近亲属进行审查,了解到陈立还有一个女儿陈小霞(化名),05年离婚后,女儿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双方很少联系。承办组第一时间与陈小霞取得联系,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而后陈小霞与陈大爷一同作为原告参与诉讼。

通常情况下,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多名死者近亲属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时,具体赔偿金额分配还需多名原告私下协商或另行诉讼。考虑到一次性办结、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合议庭针对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向陈大爷和陈小霞进行了释法明理和调解,达成了双方都认可的分配方案,陈大爷与陈小霞分别获得40余万元与20余万元赔偿金,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本案从根本上化解了各方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原标题:《妙笔说案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法”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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