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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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载于《中国法律评论》年第4期,选取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陈传钧疑罪从无案作专家判解。陈兴良教授指出本案是「疑罪从无的司法样本」,重点评析了判决文书的精彩之处。通过陈兴良教授对该起典型裁判的检视,足以见微知著,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运行中的法律实施状况。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兴发岩梅讲席教授
对疑罪作出无罪判决,如果后来又发现了能够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能否再次启动对被告人的刑事追究程序?这里涉及的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禁止重复追诉的问题。对此,正如陈传钧案判决书所反映的那样,我国通说还是认同重复追诉的。由此可见,在我国目前的刑事法治状态下,理想化的疑罪从无还十分遥远。我们所能看得见、摸得着的,还是最基本的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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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获得普遍认同,在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的无罪判决也开始出现,这是值得肯定的现象。目前,一份疑罪从无的判决书在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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