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未拴绳遛狗致老人摔伤责任纠纷案后续

文章来源:开放性颅内损伤   发布时间:2023-3-26 20:42:57   点击数:
 白癜风的药物涂抹 http://disease.39.net/yldt/bjzkbdfyy/6160465.html
                            

前段时间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

台山未拴绳宠物犬惊吓六旬老太致其伤残

犬主终审被判赔20余万元的案件

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近日有了新进展

江门、台山两级法院采取人性化执法,联合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于日前达成了8万元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于本月20日交付了第一期赔偿款。

调解当天

江门中院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法官助理及台山法院执行局案件承办法官联合与双方当事人开展沟通协调。

调解过程

法官再次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对二审判决结果均无异议。在问及被执行人为何迟迟不执行生效判决时,法官发现被执行人高某眉头紧皱,面露难色,原来涉案的狗只本是一只流浪狗,是高某出于善心将其收留,但因规范养犬意识不强,结果惹出了官司;高某自身家境其实很困难,打官司一事已对高某一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困扰,判决结果出来后的20万元高额赔偿金更是让他们一家一筹莫展。

法不容情,但人有情

在了解到高某的困境后,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办案法官尝试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做通思想工作,最终,在法官的努力协调下,申请执行人欧某体会到高某是出于善心收留了流浪狗,其心本善,只是对看管动物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还不够高,且体谅被执行人高某家境确实困难,难以承担高昂的赔偿金额,自愿与高某和解,并与高某达成了赔偿8万元的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某分5期支付给欧某。

法官表示:我国法律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尽的看管及注意的义务要求较高。

以案析法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不能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已按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了安全措施,仍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本案中,犬主高某并未按照管理规定对狗只采取安全措施,应适用上述《侵权责任法》第79条的规定,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g

关于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管理规定,目前各地对养犬颁布了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进行了较详尽的规范,可以参照当地的养犬管理法规和规章。常见的管理规定有:

01

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02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48厘米的大型犬种,如獒犬、猎狐犬、澳洲牧羊犬、松狮犬、斑点狗等。

03

主要区域和道路禁止遛犬。饲养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法官提醒

应遵守管理规定,对动物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尽量避免动物伤人。

来源:综合整理自台山法院

    
转载请注明:http://www.syxhmm.com/jbjc/13528.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