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机动车驾驶员一般要承担7成以上的赔偿责任。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朱某骑电动车被汽车撞致颅脑损伤,因为没有按规定戴头盔,被判自负4成责任。也就是说,将汽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降至了6成。
年7月4日,16岁的朱某未佩戴头盔骑电动车通过一无名路口,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朱某头部和胸部受伤,花费医疗费多元,经过鉴定头部颅脑损伤造成精神障碍,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了10级伤残。
案发后,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显示,驾驶员丁某驾驶逾期未检验车辆,进入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朱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由于无法在赔偿问题上协调一致,双方上了法庭。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法官黑长保说:“驾驶员和保险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指出,因为原告受伤有胸部和头部,头部也花费了大部分医疗费用。认为原告未戴头盔,对赔偿责任自己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南京江北新法院审理认为,年7月4日案发时,《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于年7月1日实施,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朱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头部受伤,与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综合全案案情,近日该院一审判决,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由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自负40%责任。
黑长保说:“这个案件,原告在事故过程中未按照要求佩戴头盔,而且受伤的部位一部分在头部,而且头部伤情构成了伤残。考虑到未按要求佩戴头盔和他受伤直接有因果关系的,所以我们酌情减轻了被告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无论从遵纪守法角度,还是为了自己的安全,骑乘电动车都应该戴好头盔。
(元国璋王健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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