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继发症合并症并发症后遗症

文章来源:开放性颅内损伤   发布时间:2022-7-22 12:59: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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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是一个有机整体,各组织器官不仅在生理上互相联系,病理上也有密切关系,可以相互制约和影响。错踪复杂的损伤病理机制在同一个机体上难以仅用一种原发性损伤来描述和概括,因此引进了继发症(继发性损伤)、合并症、并发症、后遗症(简称“四症”)的概念来补充和完善原发性损伤所不能包含的内容,使损伤在时空、纵横变化中能得到全面的理论归类和解释。

目前法医学经典教材上对于“四症”的定义没有确切而公认的理论概念,导致在法医实践中“四症”概念模糊不清、界限不明、使用混乱。有必从医学理论本源上对原发性损伤和“四症”的定义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理论探讨和抽象描述,用以规范法医学应用,尤其在法医鉴定文书中使用。

原发性损伤

狭义的原发性损伤指机械性暴力通过直接或间接作用于机体而引起的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又称创伤或外伤。广义的原发性损伤指人体受到外界某些物理性(如机械力、高热、电击等)、化学性(如强酸、强碱等)、生物性(如细菌、病毒等)或精神性致伤因素作用后所引起的损害性结果。

继发性损伤

机体针对原发性损伤所产生的一系列反应性病理变化,与原发性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也称损伤继发症。反应性病理变化一般具有机体防御性质,但过度的反应性病理变化可能加重原发性损伤,甚至引起全身性病理变化。如原发性脑损伤是指伤后立即发生的颅脑病理性损害,包括脑震荡、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继发性脑损伤是指在原发性脑损伤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病理改变,包括颅内血肿和脑肿胀、脑水肿等。

损伤合并症

机体同时或先后遭受或者罹患2种以上无确切因果关系的损伤或疾病时,这些损伤或疾病互称合并症。以最先出现的损伤或疾病为参照,以后出现的无因果关系的损伤或疾病均称为合并症,因此合并症可以有第一、二、三......之分。如道路交通事故先后导致下肢骨折、颅脑损伤,就医检查发现有肺癌、糖尿病等等,均称为损伤合并症。

损伤并发症

机体在原发性损伤的转归过程中或在损伤的医疗过程中出现与原发性损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一种或几种不良后果,称为损伤并发症。如外伤后感染,感染的直接原因为病原体,与外伤后免疫力下降、个体及医疗因素为间接关系,此时法医鉴定文书应描述为外伤并发感染(而不是外伤合并感染),此时的感染系外伤的并发症。

损伤后遗症

机体损伤后导致的疾病,由于疾病本身的恶化或由于治疗不及时或不当所引起的相关症状,在原有损伤已基本痊愈后仍然继续存在。后遗症的转归也直接与原发性损伤的变化有关,后遗症应与继发症相鉴别,后遗症属于原发性损伤表现或继发症、合并症、合并症表现处于静止状态或基本痊愈后仍遗留有损害。如脑挫裂伤继发脑内血肿,当血肿机化稳定局限后,伤者仍可留永久性肢体功能障碍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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